家门口摆放鞋柜,楼道里放婴儿车、儿童滑板车,楼梯口堆着纸板箱、塑料箱、植物等各种杂物……在居住小区里,这样的现象很常见,很多人觉得,自家门口就是自家的区域,放点儿杂物或垃圾没什么。
其实不然。社区楼道是公共消防通道,当发生地震、火灾等灾害时,楼道堵塞极度影响他人逃生,且废弃杂物存放时间久后,稍遇明火极易引起火灾。因此,在社区公共区域堆放杂物,不仅侵害业主共有权益,也可能违反消防法律和法规,造成消防隐患,是违法行为!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禁止占用物业共用部分。违反规定的,执法部门将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八十五条规定,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了包括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因此,自家房屋门外的通道属于共有部分,业主们对该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原则上都应当按照通道本身的使用功能进行使用,应在合理限度内恰当使用。
根据消防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案涉房产系高层建筑,在楼内通道上摆放杂物,不符合前述消防安全规范,而且摆放木质鞋柜等物品,不仅会造成通道拥挤影响通行,也有一定可燃性,如遇火灾险情则会成为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是业主生命财产安全风险隐患。如因堆放的杂物造成他人损失,堆放人应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地处理相邻关系。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宠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按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相应的损失。故而,所有业主均应依法使用住宅内通道,保持过道通畅,方便邻里通行,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

